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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梦想在法治征途上绽放 ——记转业军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陈文海

发布日期:2022-03-13  点击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以合作方式向梦想公司融资的行为,属于公司业务过程中的借贷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的欠款,姚某某不存在诈骗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这是陈文海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经办的又一起被告人被判无罪的辩护成功案件。看着审判台下被告人和其家人相拥而泣那一幕,陈文海这位曾经的军中男儿,眼睛也湿润了。

1984年7月,陈文海从天津司法学校毕业,选择到他向往已久的武警部队工作。步入火热的军营,陈文海始终战斗在查办案件等军事法律实践的第一线。1993年10月,他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一举考取了全国律师职业资格。从那时起,他就有了一个梦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

在20年的军队政法工作生涯中,作为刑侦人员、检察官,他先后参与办理了多起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办案工作任务。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两次荣立三等功,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机关干部,行业内优秀公诉人,并任职为高级检察官。2003年底,陈文海选择自主择业,离开部队,成为一名专职律师,继续从事他所钟爱的法律专业工作,让自己的法律梦想进一步远航。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20年来,他尊重事实和法律,遵循执业纪律和职业操守,始终以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干好本职工作,用一名军人特有的果敢、执着、真诚、博爱和正义,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拥赞。2019年12月,陈文海被评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暨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一份被法庭否定的司法鉴定

2017年盛夏,一份基层村干部挪用公款的案卷材料摆到了陈文海的案头。根据案卷材料,某反贪局以涉嫌挪用公款360万元,对村报账员张某提起公诉。在指控张某犯罪的诸多证据中,最关键的证据是一张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转账支票。这张支票上的收款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迹,经侦查人员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字第5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张某书写。

接受辩护委托后,陈文海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对填写支票一事坚决予以否认,一再声称自己不曾写过这样的支票。张某还讲到,用来鉴定的样本,是张某被抓后的第一天,办案人员开车带着张某先后跑了几个派出所,多次进行疲劳讯问。当天晚上,张某在没有吃饭、连续接受审讯、身心极度疲惫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让其比照支票复印件上的字迹,连续抄写10遍,形成了后来用作鉴定的样本。

同时,陈文海在阅看司法鉴定意见时发现,本案的鉴定意见中,用来鉴定的检材和样本进行比较时,明明样本中有两个字和检材中的两个字相同,但在鉴定文书中,结论的认证部分却写到:虽然样本中没有和检材中相同的字迹可供鉴别比较,但从二者的书写习惯、笔势走向、字体的偏旁书写规律等多方面判断,仍可以认定为同一人所书写。陈文海意识到,这是鉴定机关一处明显的工作“失误”,它足以证明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先入为主,其鉴定结论缺乏足够的事实基础,也是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推翻鉴定结论的一个伏笔。

为进一步掌握辩护主动,陈文海还私下走访了鉴定单位。经实地调查,他了解到该鉴定机构接受办案人员的委托,未经省级检察机关以上的技术部门批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程序的规定,属于私自委托社会机构鉴定。在此基础上,陈文海又三赴重庆,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著名笔迹鉴定专家邹明理教授请教,对涉案鉴定意见进行咨询,得出了该案“同一鉴定结论”并不成立的咨询意见。特别是经多次和主审法官进行沟通,提出书面申请,法庭同意邹明理教授到庭,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对鉴定文书和涉案鉴定事项当庭作出解读。

开庭那天,围绕案件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问题,陈文海一方面对到庭的鉴定人员进行连环式的发问,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到接受委托的手续;从鉴定时间的长短,到鉴定过程的分析判断;从样本的提取规范,到本案样本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一连串的发问,彰显的一名军人敢打必胜的坚定信念。法庭上,鉴定人员被问得张口结舌,满头大汗。另一方面,陈文海又当庭出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委托社会机构进行鉴定的相关文件规定,出示了写有和“检材”相同字迹的样本,出示了邹明理教授对该案鉴定意见的《咨询意见》。特别是在经过法庭允许之后,陈文海请邹明理教授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走上法庭,就涉案笔迹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当庭作出详细说明,从理论、规范、程序、事实等多方面进行阐述,邹明理教授最终明确提出对该鉴定结论的否定性意见。

法庭上陈文海强有力的质证和辩护,像一枚枚连珠炮弹,使法庭明确了涉案笔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问题。法庭最终判定,不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用来认定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最关键证据终于被法庭否定,案件最终迎来了对张某有力的判决。

一位母亲的年夜饭

2021年的春节,与往年有着不一般的寂静和平淡。除夕这天下午,正在家中忙于过节的陈文海,收到了一条短信:陈律师,我儿子已经回到家中。真没有想到,今年的春节,我们祖孙三代还能够在一起吃上一顿团圆饭。我们发自内心地感谢您的辩护帮助……”

发来短信的是一位年届六旬的母亲。这一天,是她儿子涉罪被宣告缓刑后,带上妻儿回家来和她共度除夕夜晚。

这是一起牵动人心的案件。几年前,这位母亲的丈夫意外原因突然离世,家中留下生活不能自理的八十老妈。巨大的家庭变故,使这个家庭彻底失去了往日正常生活的根基。儿子因失去父亲,一下变得每日沉闷不语,意志消沉。后来,是这位善良的母亲一再对儿子启发劝导,给他置办了一辆网约车,让他有了一个差事。不成想,两年时间下来,儿子不但车钱没有挣回,还因为纵情消费,在同学、朋友中,甚至网上借款等,欠下数十万元的债务。即便如此,这位善良的母亲依然以博大的母爱,在短期内替儿子偿还了欠下的巨额债务,并为他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娶妻生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9月的一天,楼下突然来了一辆警车,3-4个警察来到家中,以诈骗罪宣布将儿子刑事拘留。突如其来的变故,使这位无助的母亲一下子懵了。她多方打听,找到了陈文海律师为其儿子辩护,并一再祈求救救儿子,救救这个刚刚迎来希望的家。

案子本身并不复杂,是儿子过去谎称做生意急需要钱,找人借款,却大部用于个从消费。出借人一而再、再而三找其还钱,儿子因无力偿还删掉微信,换掉手机号。出于无奈,出借人只好报警。接下来,儿子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位母亲又重新陷入了焦虑之中。

作为这起案件的辩护人,陈文海在想:自己接受这样的辩护委托,某种意义上承载着这位母亲和儿子此后的全部人生寄托。既然案件本身犯罪情节轻微,那就一定要千方百计为这个儿子、为这个家庭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于是,他先是赶在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前,主动找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及时提出办理认罪认罚的恳切要求。经过真诚沟通,公诉机关不仅同意补办认罪认罚程序,而且提出了可以判处缓刑的较低刑罚建议。此后,陈文海又在公诉机关的协调下,主动找到被害人。一方面代表这位母亲和儿子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表达了除全部退赔“欠款”外,更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的真诚态度。在和被害人的沟通中,陈文海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家庭实际困难、家庭的希望、孩子的无辜、被告人的前程等多方面陈以利害,恳请被害人给予谅解。几番真诚歉意,几番祈求告白,陈文海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如春风化雨,似潺潺流水,终于感化了被害人。被害人终于签下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明确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春节前,法院对案件依法开庭审理。考虑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赃款,自愿进行补偿;考虑到被告人家中各种现实困难,特别是考虑到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谅解意见,法庭作出裁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

不让一个无罪之人蒙尘受冤

说到陈文海办理的众多刑事辩护案件,就不能不说那起被告人被关押近两年、涉案近3.7个多亿的合同诈骗案。此案,辩护工作虽异常艰难曲折,但陈文海发挥军人特有的不怕艰难、敢于碰硬的战斗精神,以“不能让一个无罪之人蒙尘受冤”的坚定信念,忠实地履行辩护职责,同样让无罪辩护工作获得了极大成功。

被告人冬波系某国有矿业公司的科级干部。2012年10月,冬波受该矿业公司领导指派,代表天地公司(冬波所在矿业公司下属企业)出售位于某地的兴华煤矿。其间,位于煤矿所在地的特华集团,因面临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正急于购买煤矿,遂主动派人找到冬波,要求购买兴华煤矿。在公司双方主要领导参与下,经多次协商沟通,双方达成特华集团以3.78亿元购买天地公司所属兴华煤矿的协议,并经领导授权,冬波代为天地公司签署煤矿买卖协议。协议同时约定,双方确认,出卖煤矿的兴华一方已经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了煤矿储量为X万吨的资源价款,煤矿储量以新的储量报告为准。买卖协议签署前,特华集团已向天地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万元。合同签署一个多月后,特华集团付清了3.78亿元的购矿款项。除此之外,在双方签署价款为3.78亿元的协议之前,特华集团还与天地公司签署了价款为8亿元的煤矿买卖协议,该协议被特华集团用于银行贷款4亿元,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天地公司所出售的煤矿。2012年12月,根据特华集团的要求,冬波向该集团提供了一份煤矿勘察设计报告,该报告载明交易煤矿储量为Y万吨(高于X那份储量报告1600万吨)。此前,双方已经于11月完成煤矿买卖交易。

2014年6月起,特华集团以所购煤矿没有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Y万吨的“新储量”标准,出售煤矿存在诈骗情形为由,举报天地公司及冬波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6月,冬波等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继而依法逮捕。

这又是一起复杂艰难的辩护。 被害人自2014年开始举报犯罪,6年多来,案件历经市局、省厅、公安部相关部门多次调查复议,均以不构成犯罪而终。而这次,被害人借煤矿行业倒查违法违纪,通过相关巡视组发文得以立案,可谓“来者不善”。

为这样一起案件辩护,不仅辩护人可能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政治压力”, 就是公诉人、法官,也可能面临来自非案件因素的各种影响。对此,陈文海全然不顾,20年的军旅生涯,铸就了他正义、果敢的性格。办案中,他心里装下的只有案件事实和证据,承载的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实证据的真实,法律的公正。

不知经历了多少次的会见,翻阅了多少办案机关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审查起诉阶段陈文海就写出了洋洋万言的《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系统地提出了建议对全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然而,基于各种原因,他的意见并没有被公诉机关所采纳,案件如期起诉到了法院。

越是如此,陈文海越是感到案件有可辩之处。他坚定地认为,无论是从事实证据,还是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这起案件都不应当以刑事犯罪追究。他也下定了决心,一定要全力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能让冬波这样一个无罪之人蒙尘受冤!

开庭那天,陈文海作为第一被告人冬波的辩护人,首先发表辩护意见。他从煤矿交易的储量标准条件,讲到涉案《Y储量报告》不仅不符合交易标准,而且没有被实际交易所采纳,从而明确提出本案并不存在所谓诈骗的事实根据,进而开宗明义地指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犯罪。紧接着,他又从被害人在煤矿整合过程中出于保留主体资格,急于收购煤矿以扩大产能而早已决定购买,得出了被害人才是形成煤矿交易的主动方的事实结论。同时,陈文海又联系案卷中被害人一方要求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要求提供虚假储量的高数值报告等事实,着力论证形成本案购买煤矿事实的主动权完全在被害人一方,从而进一步论证如果被告人一方不将煤矿出售,反倒面临违约,且仍然可能被被害人进行巨额索赔。最后,陈文海紧密联系案件实际和司法实践,提出案件处理的民事诉讼渠道,并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原理,指出了非刑事手段处理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在最后的辩护发言中,陈文海环视法庭,不无深情的讲到:案件从立案之初,至今近两年的时间。此时此刻,作为辩护人,我的心情依然十分沉重。台下的旁听席上,是所有被告人数十名家属期待的眼神。辩护人深知,判决本身需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但更要关注一起案件办结后的社会效果。在法院一楼大厅里,明镜高悬地写着这样一行大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期待着正义的判决,公平的判决。!

庭后不久,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对本案所有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法庭裁定同意了公诉机关的撤诉。

一场复杂艰难的诉讼,陈文海不辱使命,实现了自己绝“不让一个被告人蒙尘受冤”的誓言,也践行了自己曾经作为一名军人所立下的“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

来源:《中国双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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