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质量提升年”要求,推动退役军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鹤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携手市委组织部、公安局、人社局及重要国有企业等13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鹤岗市退役军人就业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安辅警、综合执法辅助管理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退役军人比例,同时对人民武装、社会治理、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士兵不低于聘用计划10%。《意见》第4、5条明确“各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截至目前,该市已有25名退役军人成功“上岸”事业单位。
63家国企招聘政策向退役士兵倾斜。《意见》第6条明确“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据悉,目前63家企业已累计吸纳退役军人近200人。
公安辅警、综合执法辅助管理人员、工会社会化工作者高比例面向退役军人招聘。《意见》第7条明确“招聘辅警时,拿出不低于35%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学历条件放宽到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截至目前,已累计向市公安辅警队伍输送退役军人123名。
鼓励退役军人投身基层建设,提供优质基层岗位。《意见》第11条明确“优先选派退役军人参与人民武装、社会治理、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选派比例不低于15%。鼓励退役军人通过规定程序进入农村、城乡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