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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参战导向

发布日期:2021-06-05  点击量:

  文/罗援, 少将军衔,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原副部长、博士生导师

  有人问:“退役军人保障法是以退役军人为保障对象,退役军人已经离开现役,为何还要以参战为导向?”

  我的回答很简单:“这是由军人的使命所决定的。”当兵生来为打仗,离开了打仗,军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役军人还是退役军人,只要有过参战经历,就是军人价值最大的体现,就是人生最大的荣光,就应该得到全社会最大的尊崇。

  参战,祖国不会忘记

  作为一名军人,经受过还是没有经受过生死考验,上没上过战场,在人生价值的体现上是不一样的。参过战的军人可以自豪地说,我们给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合格的答卷。未参战的军人时刻在等待党的召唤,随时准备用自己的生命和行动接受党的考验。并不是每一名军人都会等来参战这份殊荣。因此,对参战与未参战军人的待遇应该有所区别,对于这一点,所有军人都是可以理解的。

  对参战人员和烈士的优待政策,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这些经历过生死考验的祖国卫士的感谢和褒奖,也是全体指战员共同的心声。物质的奖励与参战军人所做出的奉献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但这是一面精神的旗帜,是一块心灵的风向标。只要参战就是好样的,只要参战,祖国就给你戴上一朵大大的光荣花。

  参战也有“深度参战”和“一般性参战”之分。“深度参战”是指担任主攻任务、助攻任务和主要方向防御任务的部队和人员。他们许多人在一线担当“突击队”的重任,风险性更大。因此,更应该对他们进行表彰嘉奖。对“一般性参战”人员也应该进行奖励,但与牺牲的烈士和在战斗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功臣和英模相比,还是要有所区别的。不能搞平均主义、“一刀切”,这样才能激励上进,提倡无畏。

  退役军人是从现役军人中来的。退役军人承载着服役前半生的艰辛和荣耀,理应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共产党是一个有温度的政党,党的温暖不仅照耀在现役军人身上,也照耀在退役军人身上。只要你当过兵,参过战,祖国就不会忘记。退役军人的现在就是现役军人的未来,对退役军人当中参战人员的优惠,就是鞭策现役军人见贤思齐,早日为祖国建功立业。

  依法保障参战退役军人

  以参战为导向,不是一句空话。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比如,在“总则”中提出:“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在退役军人安置方面,把“参战退役军人”列为“优先安置”人员。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时,把“参战退役军人”作为优先保障对象。在“就业创业”问题上,对“因战致残”人员,“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在“抚恤优待”政策方面,“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县级以上政府在编撰《地方志》时,应将本地区的“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入。

  这些都是国家对“参战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都是国家以法律文件形式作出的刚性规定。各级政府、各级退役军人保障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查。参战退役军人如果发现在这些法规执行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诉诸法庭,国家会为参战退役军人做主,法律会为参战退役军人撑腰。

  当然,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参战导向,还需要在配套的政策法规中加以细化和落实。比如对“参战人员”的界定,比如对“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的细化,对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抚待遇,有什么定量标准,在医疗待遇方面,有什么具体优惠政策,等等,这些都有待于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完善。

  褒奖激励,还可以做更多

  去年,国家隆重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国作战70周年,给有关人员颁发了纪念勋章,极大地激发了参战人员的荣誉感,也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热情。我建议,除了抗美援朝战争,还应该给新中国成立以来,参与历次边境战争的人员颁发纪念勋章,这是对他们的褒奖和鼓励,也是以国家的名义对他们献身精神的肯定。

  在国外,每逢重大节日,老兵们都会佩戴满胸的功勋章,接受人们的礼赞,这些功勋章有奖章、有参战纪念章,甚至还有参加某些重大军事行动或重大军事演习的纪念章,多多益善,满载着自豪和荣誉。这些纪念勋章是一段历史的记忆,不会因为与曾经交战国外交关系的紧张或缓和而改变它的意义。

  在此,建议给参战军人补发和颁发参战纪念勋章,在重大节日鼓励英雄们把荣耀彰显出来,让青少年知道,“最可爱的人”就在身边,英雄就在身边,应该向我们身边的英雄们学习、致敬。这既是必要的形式、仪式,也包含着重大的意义——使参战真正成为一种荣耀、一种追求、一种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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