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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6  点击量:

近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化认识理解,针对性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关于出台《意见》的主要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兜住民生底线。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责任担当和专业精神,创造性地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切实让他们共享成果、得到实惠、受到尊重。

司法救助是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依法解决退役军人在法律诉讼中面临的急迫困难、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天津、重庆、浙江等地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法律帮扶工作,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年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内容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各级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遭受不法侵害的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结合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探索积累的经验,有必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

二、关于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当前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退役军人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难、渡过难关,既彰显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民生关怀和尊崇优待,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于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

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主要由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推动。《意见》提出,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政策供给、体现优先尊重,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同时,明确了各部门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党委政法委应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应积极与同级有关办案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引导并帮助其落实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政策。对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检察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流动人口登记等行政事项时,为退役军人申请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提供便利条件。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律师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以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了解核实退役军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现实表现,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将其相关信息移送同级办案机关,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

四、关于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原则

基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与普通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相比,《意见》坚持对退役军人优先救助、联动救助、高效救助、精准救助、多元救助的理念,体现兜底线、救急难,要求有关单位加强工作对接、提供便利条件、联合帮扶援助,共同助力退役军人解困。《意见》提出,在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二是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退役军人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坚持多元救助。立足济难解困,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援助等相衔接,切实解决退役军人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坚持优先救助。基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奉献,对退役军人案件优先受理审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体现尊重优待。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

鉴于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结合当前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对个别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将司法救助的对象确定为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困难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

对于退役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六、关于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为推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更好地维护和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及工作会商机制,分别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衔接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是建立优先办理机制。办案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或先行救助处理,并及时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该退役军人相关情况。

三是建立救助效果评估机制。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退役军人,办案机关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善相关台账,开展跟踪、回访,动态了解其获得救助和帮扶援助情况,及时进行司法救助效果评估。

四是建立基层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与基层政法各单位的工作衔接,建立点对点的退役军人法律帮扶联动工作平台,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提供及时、便捷、周到的服务。

七、关于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政策衔接

当前,退役军人帮扶解困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法各单位的司法救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帮扶援助、社会力量的关心关爱等。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总体要求,为提升综合帮扶、精准帮扶效果,《意见》提出,办案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的衔接融合,共同参与和配合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产业扶持、就业帮扶、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退役军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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